威尼斯赌博app_威尼斯赌博游戏|官网推荐

图片

二维码
hmxxwx.jpg
威尼斯赌博app_威尼斯赌博游戏|官网推荐:县政府惠民信息微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9号)

2023-08-22 17:05: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协同力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较为完善的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系统推进、适度超前。建立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高位推进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紧密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技术导向,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新模式。推进分布式能源和微网充电基础设施综合利用,促进清洁能源就地消纳利用。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性。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全便捷、智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提升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在全区已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基础上,持续加密优化县乡村充电服务网络,推动充电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充电服务更加便捷。

2024年底前,力争每个市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示范县有示范乡、示范乡有示范村,各示范县至少建成1座可同时为2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综合服务的大中型充电站;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力争建成适度超前、智能有序的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2025年底前,全区实现充电桩“村村全覆盖”,各县城及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成1座大中型综合服务充电站,基本建成高效覆盖、规模适度、智能互联的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二、加强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一)加强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2023年底前,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充电网络布局规划。按照《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各县乡村居民生产生活地区分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细化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目标下沉到各县城、乡镇、村屯,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农村电网规划等做好衔接。(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配合)

(二)推动县乡村各单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县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乡(镇)直属事业站(所)、区直部门与乡(镇)双层管理的站(所)、“条条管理”的机构以及集中生产区、加工区、工业区等场所建设充电桩,优先考虑在场站管所的墙外或门外布点建设充电桩,持续优化县乡村充电服务网络。(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乡村振兴局,各电网企业配合)

(三)推动县乡村居住社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县乡村既有居住社区(含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要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按固定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车位。新建居住社区(含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配合充电运营企业和业主、电网企业、施工单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要承担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各电网企业配合)

(四)推动县乡村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大型村镇、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路沿线服务区(站)、交通枢纽(场站)、公共集市、商业建筑、旅游目的地、特色小镇、重大工程项目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易地搬迁点、乡村旅游点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2025年底前,每年完成建设600个以上小型充电站。(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乡村振兴局、文化和旅游厅,各电网企业,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配合)

(五)推动乡村风光充储一体化充电站等先进技术应用推广。鼓励支持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站,积极探索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分布式能源建设有机结合新模式。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推广应用超级快充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进一步提升居民自用桩建设和服务水平。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全力配合居民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帮助;电网企业要与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运营企业加强协同,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居民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针对农村居民使用特点,电网企业要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简化农村居民充电桩报装业务流程,提升农村居民新能源汽车充电便利度。(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电网企业配合)

(七)提升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水平。在满足新能源汽车集中充电需求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提供客户休息室、卫生间等配套设施和电动汽车应急救援、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等配套服务,进一步提升充电站休闲、应急等综合服务水平。2024年底前,各示范县至少建成1座可同时为2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综合服务的大中型充电站;2025年底前,各县城及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成1座大中型综合服务充电站。(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各电网企业配合)

(八)鼓励县乡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探索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积极对外开放充电基础设施。推广柳州市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经验,分区域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位和停车位,在场地内做好宣传标识,加强对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分类停车、有序充电引导。(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九)提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周转利用率。合理提高公共充电站中通用型大功率快充充电桩建设比重,提升充电效率及服务车次能力,减少热门区域高峰时段排队情况。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库)充电专用车位停车收费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的情形,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并通过数字化方式落实,提高充电车位周转利用率。(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各市要加快公共充电桩计量检定能力建设,各县要落实对公共充电桩的属地监管职责,维护县乡村充电服务结算公平公正。(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使用监管,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应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强化网格化管理,定期对公共充电场所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服务县乡村。鼓励充电桩接入“八桂充”平台,将“八桂充”平台监管服务功能下沉覆盖至县乡村,进一步完善县乡村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服务费收费监测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重点提升信息实时性、准确性,强化服务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更好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申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八桂充”平台。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将运维服务延伸下沉至乡村,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示范县乡村创建工作。按照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推荐工作方案,在抓好已公布的第一批示范单位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新一轮示范推荐工作,面向社会公布示范县乡村创建名单,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区各地提供工作范例与模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一)丰富乡村新能源汽车供应类型。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研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各类车型。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我区农村地区消费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出更多适合农村地区的新能源车型,如适用于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纯电动载货微面,适用于装载运输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微卡、轻卡,经济适用的小微型纯电动家用车等。加快活跃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消费活动。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乡村活动,支持企业、机构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展销团购活动,优先安排活动档期,在场地提供、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鼓励各市、县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壮族三月三”歌圩节、瑶族达努节和盘王节、苗族踩花山、佬族走坡节、侗族花炮节等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下乡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下乡展销团购活动给予资金扶持。(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配合)

(三)加快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因地制宜加快提高县乡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2023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采购量的20%,到2025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采购量的30%。鼓励更多适用车型申请入驻政府采购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市积极申创全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落实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优先推荐其重点项目纳入中央基建投资补助范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四)推动城乡客运班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乡客运班线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班线90%以上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更多地区加快实现新能源公交车替代传统燃油公交车,推动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电动化和清洁化,让更多农村居民实现绿色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

(五)加强县乡村销售与售后维修体系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基层电信、农机服务网点、维修网点等,完善县乡村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让县乡村新能源汽车用户实现“买车容易、用车方便、修车省心”。鼓励支持在县城开设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并授权汽修厂作为售后服务站,缓解县域售后服务网点少的问题。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与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建设集新能源汽车宣传展示、试驾体验、推广销售与充电服务于一体的多元融合充电站。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配合)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落实电价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电动汽车充电价格政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进一步研究鼓励和服务居民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的针对性措施,明确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等相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支持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信心和积极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补贴政策。各市、县要按照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将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组织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财政补贴延续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要研究简化优化拨付流程,加强资金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参照广西“33消费节”汽车购车专项补贴活动模式,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活动,重点支持适合农村道路使用的小微型新能源汽车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市、县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用地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用地、电网廊道空间等要保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在村庄规划中结合停车场、加油站、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项目布局,统筹保障农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的用地空间;对确需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可探索通过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供应土地,保障包括农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内的停车场、加油站、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支撑能力。各电网企业要结合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情况,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与改造规划,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增容相关服务,提高电网负荷对县乡村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督促指导。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自治区相关责任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对各市、指导,建立健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优化简化建设手续,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明确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的推进计划、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积极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摸排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建设需求,制定专项规划并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督导、亲自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经费、有落实、有检查、见成效。

(三)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职责,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各市、县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充电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宣传引导。根据农村地区消费特点,多形式、多层面广泛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出行以及相关政策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普及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常识,通过新能源汽车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促销活动,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新能源汽车的优点和适用场景,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加强主流媒体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宣传,在各主流媒体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用频道,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广西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微信图片_20200325153011.jpg



[打印本页]


图说我们的价值观
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作品展